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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纳为父治病挪用公款40万元被判三缓三
发布时间:2013-12-13 09:42:01
本网讯(徐双桂 祖玉梅) 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表达孝道的方式却应通过合法途径来实现,宜春一女子为帮父亲治病而挪用公款40万元,最后被判刑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晶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自2010年1月至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陈晶在宜春市南氏公司担任出纳。2012年7月30日,宜春三龙公司将借南氏公司的40万元款项转至被告人陈晶的个人账户,按南氏公司财务规定,被告人陈晶应将该笔款项转至南氏公司的对公账户。但被告人陈晶利用职务便利,将该笔40万元私自截留,用于给其父亲治病及处理后事等。直至2012年11月此事被南氏公司发现。 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陆续归还了30万元给南氏公司,剩余10万元被告人陈晶与南氏公司约定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晶身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4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陈晶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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