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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法院破获一持刀抢劫团伙 三被告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3-12-13 09:45:15


    本网讯(毛伟)  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一驾车持刀流窜作案的抢劫团伙,三被告人遭到法律的严厉惩处。铅山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宫、叶成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被告人苏剑有期徒刑十二年,同时均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8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宫和叶成、苏剑伙同童建营(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车牌为赣EE0898的轿车,窜至铅山县和华水产公司对面的路边,持刀抢走被害人徐某和徐某某(孕妇)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和现金100余元。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为5,250元人民币。

  2011年8月1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宫和叶成、苏剑伙同童建营驾驶一辆车牌为赣EE0898的轿车,窜至德兴市东东超市附近,持刀抢走被害人王某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为12,000元人民币。

  2011年8月2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宫和叶成、苏剑伙同童建营驾驶一辆车牌为赣EF8007的轿车,窜至德兴市银城镇玫瑰花园旁沿河路附近持刀抢走被害人余某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抢物品物品价值为13,146元人民币。

  2011年8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宫和叶成伙同苏剑等人驾驶一辆车牌为赣EF8007的轿车,窜至铅山县新滩大桥,持刀抢走被害人陆某、叶某金项链一条和金戒指一只。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为6,600元人民币。

  2011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宫和叶成伙同苏剑等人驾驶一辆轿车,窜至横峰县人民政府附近的小路上,持刀抢走一被害人金项链一条,后在弋阳县的一家金店销赃,得款3,000余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陈宫、叶成、苏剑参与抢劫5次,涉案金额4万余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宫、叶成、苏剑伙同他人多次持刀抢劫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苏剑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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