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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建筑方购买高于市价建材 五被告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13 14:01:05


    本网讯(兰有斌)  12月5日,四川江油市法院一审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荣强、荣兵、荣忠、胡林、陆平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3万至4千元的罚金。

    犯罪手段:以高于市场价强迫买卖建材

    2010年4月,江油市XX新城安置房工程开工后,江油市太平镇会昌村村民荣强以作为当地村民要供应水泥为由,采用阻拦工程施工方运输材料车辆进入工地的方式,阻碍施工方自行采购水泥。后在该村村主任温玉军(不起诉)的参与下,以高于当地市场的价格与施工方达成水泥供应协议。后荣强与温玉军合伙向施工方工地供应水泥1万余吨,双方交易金额365万元。

    在荣强向施工方强卖水泥的同时,与荣强同村的村民荣兵、荣忠、胡林也以同样的方式,阻碍施工方自行采购红砖。后在温玉军的参与下,以高于当地市场的价格与施工方达成红砖供应协议,3人与温玉军合伙向工地供应红砖1200余万匹,双方交易金额400余万元。

    同一时间段,荣强与荣兵、荣忠、胡林、陆平等人又以同等条件下,当地村民有优先承包权为由,要求承包了江油市XX新城安置房工程土石挖方及回填项目的被害人邵春向其支付“转让费”。为了工程顺利施工,邵春被迫支付给荣强等人现金2万元。钱到手后,荣强等人各分得3000元。

    法院判决: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

    案发后,陆平的亲属向公安机关退出非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荣忠各退赃款共12000元。XX新城安置房施工方负责人之一涂飞对被告人荣忠、荣兵出具谅解书,请求对二人减轻处罚。邵春对荣强、荣兵、荣忠、胡林四被告及陆平出具谅解书,请求从轻处罚。

    2013年11月12日,江油市法院根据公诉机关地指控,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荣强、荣兵、荣忠、胡林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强行交易罪。

    法院认为,荣强等人为向施工方供应水泥、红砖,而阻拦施工方运输材料的车辆,施工方为能顺利施工,后在村主任的参与下,被迫与荣强等四被告签订了高于当地市场价格的水泥、红砖供应协议,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陆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极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互相配合,以达到犯罪目的,其行为不区分主从。

    法院据此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荣强、荣兵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刑期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分别判处荣忠、胡林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刑期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被告人陆平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处罚金4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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