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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前怨结伙找仇家麻烦毁损财物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13 14:33:45


    本网讯(胡向左)  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波、万龙有期徒刑均为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顾江、夏冰、杨振超、彭文玉有期徒刑均为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肖波在吉安县东昌路“永和钵子”饭店吃夜宵时碰到与其有过节的彭忠民,于是打电话要万龙帮忙找对方麻烦。被告人万龙遂联系被告人顾江,要其找人到吉安县城帮忙,后顾江纠集被告人彭文玉、杨振超、夏冰等分乘两辆车来到吉安县城。经被告人肖波指示,被告人万龙、顾江、彭文玉、杨振超、夏冰分乘三辆车在吉安县城搜寻被害人彭忠民驾驶的一辆黑色无牌新宝马X6车。随后,被告人顾江、彭文玉与被告人杨振超、夏冰分乘两辆车在“美博广场”附近路段发现彭忠民驾驶的宝马X6车,遂对该车进行前后堵截。在围堵过程中,被告人杨振超、夏冰驾乘的车辆与彭忠民驾驶的宝马车发生碰撞,彭忠民驾车继续逃跑,被告人彭文玉、顾江驾乘车辆紧追其后,被告人杨振超、夏冰也掉转车头继续追赶,后被告人彭忠民把车停在吉安县公安局门口,被告人夏冰下车,彭忠民见状便准备倒车离开,夏冰遂将其下车时手持的一把匕首朝彭忠民的宝马车扔去,将彭忠民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烂,后彭忠民驾车逃脱。经物价部门鉴定,X6宝马车受损价值为458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振超、夏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其他被告人肖波、万龙、顾江、彭文玉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肖波2010年12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万龙2009年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波为泄私愤,打电话要求被告人万龙叫人来找他人麻烦,在被告人肖波的授意下,被告人万龙、顾江、夏冰、杨振超、彭文玉驾车在吉安县城搜寻并追逐、拦截他人车辆,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肖波在本案侦查阶段均拒不承认其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与法律不符,不予支持;在被告人肖波的授意下,被告人顾江、夏冰等人驾车在道路上高速驾车追逐、拦截他人车辆,并致他人车辆受损,诸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肖波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肖波、万龙均因故意犯罪判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夏冰、杨振超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万龙、顾江、彭文玉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波在侦查机关已全面掌握其犯罪事实并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亦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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