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燕婷 张亚琪) 1996年出生的吴莞,在一个月内入户盗窃5起,盗得手机、匕首、电脑、烟、酒、金戒指、手表、项链、吊坠、手镯共价值九千余元和现金两百余元。日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莞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吴莞的父母均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且其父亲前几年在外服刑,2013年5月份才释放回家,其母亲独自一人靠种田和卖菜维持家庭生活,吴莞小学毕业后便在社会上游荡,不务正业,多次实施盗窃,屡教不改,2011年7月因多次盗窃被萍乡市公安局决定收容教养一年。然而,教养后仍不思悔改,可能是受家庭的影响根深蒂固。在2013年3月24日中午,被告人吴莞窜至柳岩家破窗而入,在一楼卧室盗得山寨触屏手机一部,现金20元;第二天下午找来梯子进入朱梅家,盗得匕首一把,现金20余元;在4月6日进入许丽家中,盗得价值1802元的黄金戒指一枚、女式银白色手表一只及几十元现金;在4月11日中午,进入蔡慧家,盗得一条银项链、一块玉吊坠、银手镯和脚环各一对、现金200余元;在4月18日下午进入徐明家盗得两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块女士手表、一部中兴牌手机、一包硬装中华烟、五包和天下香烟、一瓶茅台“一帆风顺”、一瓶俄罗斯伏特加酒及几十元现金,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7698元。所盗的现金已被吴莞挥霍完,部分财物被追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莞好逸恶劳,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莞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公安机关追缴,已发还部分被盗物品给失主,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