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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不让路结仇怨 男子结伙持械打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2-16 11:47:21


    本网讯(兰有斌 梁柱生)  因对方不让车,竟结下仇怨,大打出手,悔之晚矣!12月13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罗江,1979年生,江油市人。今年3月的一天,罗江开车到江油市义新乡办事,回来时,发现后面跟着一辆车,后车频频鸣喇叭,可罗江故意不快不慢,也不让路。乡村公路本来就不宽,如果前车不让,后车根本就无法超越。不过,有的路段,根据地形,专门铺宽些,设作会车的位置,每遇到这些地方,后车便跃跃欲试,又是鸣号,又是闪灯,企图超车,可罗江还是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还故意把车往路中间开些,不让后车超越。

    两车终于驶到宽阔的二级公路——中雁公路,后车司机钟声超越罗江时,恶狠狠地说:“别老子(行驶中打方向盘),老子记住了你的车牌号,哪天老子收拾你!”

    钟声,1990年生,江油市义新乡农民。

    3月30日晚上9点,钟声在江油市汽车客运站碰到罗江,就上前挑衅。罗江把钟声一推:“小屁孩,滚一边去!”

     钟声见自己势单力薄,斗不过罗江,就打电话叫家住江油城区的昔日同学杨树(1993年生)、胡开方(1992年生)拿砍刀前来帮忙。一会儿,杨树、胡开方打的赶到。在纷争中,罗江的父亲罗国民上前保护儿子,被砍了一刀,致使右耳廓中段全层断裂,罗江也被钟声等人打断鼻梁骨。后经法医签定,罗氏父子均为轻伤。罗国民住院12天,耗去医疗费等7129元;罗江住院15天,耗去医疗费等8320元。

    江油市法院审理认为,钟声、杨树、胡开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钟声有期徒刑一年半;杨树、胡开方有期徒刑各一年。罗国民各项损失1034元和罗江各项损失1047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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