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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伤人不履行调解协议 女子索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2-16 12:48:50


    本网讯(毛伟)  一女子因纠纷被男子打伤,事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谁料,男子履行一部分后,剩余的款项迟迟不给付,该女子无奈上法院维权。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达成了被告张雄限期支付原告丁琴人民币4,100元的调解协议。

    2011年,原、被告因故发生纠纷,被告张雄将原告丁琴打伤,经派出所与村干部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张雄自愿补偿原告丁琴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12,000元,该款于2011年年底前支付8,000元,余款4,000元在2012年付清。

    事后,原告丁琴又到医院进行拍片检查花费费用2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只支付了8,000元,余款4,000元及拍片费用200元一直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余款及拍片费用共计4,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不履行调解协议,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过错责任。

    经过法官的辩法析理,被告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原告也自愿放弃部分利益,双方遂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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