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刑满释放不悔改 殴打父亲被判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3-12-16 14:06:15


    本网讯(曾玉华 黄峰培)  日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毛卫平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7日晚,被告人毛卫平因家庭琐事与其父亲毛秋保发生争执,便用膝盖顶撞毛秋保腹部,并用液化气灶上的环形支架殴打毛秋保,致毛秋保受伤。经鉴定,毛秋保的伤势为轻伤乙级。后被告人毛卫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毛卫平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5月20日被吉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卫平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毛卫平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重新犯罪,且犯罪对象为老年人,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又鉴于本案系由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告人毛卫平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