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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数次犯罪领刑16年 20年后劫财色五进宫
发布时间:2013-12-16 15:19:27


    本网讯(余华新)  近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开通审理一起强奸、抢劫案,被告人何永军因犯强奸、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入狱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何永军,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初中文化。1994年6月10日因盗窃罪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7月26日因盗窃罪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3月24日因盗窃罪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2月27日因抢劫罪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07年5月1日在江西省赣江监狱刑满释放。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强奸、抢劫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深夜,被告人何永军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经湖口县盛源城旁边十字路口红绿灯处时看见被害人骆某某(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一个人在路上行走,便产生了抢骆某某钱财的念头。于是何永军骑车在茗湖茶楼对面的人行道处追赶上骆某某后,手持匕首拦住被害人骆某某,致被害人倒地后右眉角划伤。并用摩托车强行将骆某某带到湖口县马影镇海山水库附近的一口池塘边胁迫被害人脱掉衣服,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何永军又把被害人带到水库坝上,强行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告人何永军用摩托车把被害人送回湖口县城并抢走被害人包里2300余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永军趁夜深人静,被害人无援之机,使用暴力胁持受害人到荒郊野外,强行发生性关系,并抢劫其钱财,其行为符合强奸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永军多次犯罪被处以刑罚,不思悔改,再重新犯罪,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以被告人何永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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