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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长利用职务贪污16万余元一审获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3-12-16 15:26:08


    本网讯(向华)  江西省宜丰县一中心小学校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家“普九”债务化解资金和请假教师工资,数额达16万余元。12月13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兰某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兰某明在担任宜丰县芳溪镇中心小学校长的职务期间,利用管理芳溪镇小学“普九”债务化解资金,及保管本校请假教师工资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165030元。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明退赔了130000元赃款。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明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退赔了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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