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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协助执行制度亟待完善
作者:张建军 郭跃光 发布时间:2013-12-16 14:32:36
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手段。在目前基层法院普遍存在人少案多、执行压力大的情况下,现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规定和操作模式已无法满足执行工作需要。 笔者认为,当前金融机构协助执行制度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现行银行查询方式不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目前在人民银行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账户,不能查到账户余额。需要先通过查到账户,再到具体银行网点上门办理查询手续。被执行人开多个银行账户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个个查实是否存在账户余额费时费力,效果不佳。发函到省级法院查询,时间较长,账户变动较大,不利于执行人员及时有效地控制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另外,银行手工操作存在遗漏账户、提供账户有误等情况。 银行审查查询人员手续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法院执行人员在办理查询事宜时,只需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部分银行还要求执行人员出示身份证、现场拍照取证,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效率。 冻结、扣划手续不符合现实需要。目前对已经查询到的银行存款,要冻结和扣划时,需要到具体银行网点现场办理。外地银行存款存在转移风险,也浪费法院人力、物力、财力和执行效率,严重影响执行威慑力。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加强执行工作立法,制定《强制执行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结合十多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专门的《强制执行法》,使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制度完善,有法可依。 完善现有银行操作方式。银行应安排业务熟练的专人配专机协助法院执行查询、冻结、扣划工作。银行不得私自增加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手续,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即应当协助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应由银行内部人员自己办理。在查询到账户存款时,银行应先将该账户存款扣划至其内部过渡账户。取消必须到银行网点现场办理冻结、扣划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完远程授权后,查询行即将该过渡账户存款转至人民法院公存账户,不得私自扣划至个人账户和其他账户。 逐步建立法院与银行的联网工作机制。在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授权法院终端查询、冻结存款的职权。银行审查冻结法院与扣划法院为同一法院时,直接授权法院办理扣划手续。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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