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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贼心不改 撤销缓刑两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3-12-16 16:10:42


    本网讯(姚义良)  一盗窃犯贼心不死,缓刑考验期心怀侥幸再行盗窃。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根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2)乐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根平所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9000元。

    2013年3月25日晚,被告人李根平伙同“荣俚”(身份未查清)携带“T”型撬锁工具到东乡县孝岗镇吉苑新村小区,采取撬锁的方法窃得李兵华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33.33元。后被告人李根平退赔了李兵华经济损失1600元。

    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根平伙同“荣俚”(身份未查清)携带“T”型撬锁工具到东乡县虎圩中学,采取撬锁的方法窃得官向阳的一辆隆鑫牌摩托车。次日,被告人李根平在余江县城骑该摩托车时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077.08元,该车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官向阳。

    另查明,被告人李根平2012年1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同年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根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根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伙同他人窃取他人摩托车二辆,价值8710.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李根平交代的共同盗窃的人未归案,难以确定被告人李根平在共同盗窃中的作用,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根平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根平能部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根平在缓刑考验期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二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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