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收购病死猪加工后销售 河南方城4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17 14:35:58


    本网讯(程远景 孟洋)  12月9日,笔者在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庞晓军、许小兵、汪保全、赵金广因购买、销售病死猪,被该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7000元至40000元罚金。另据悉,四名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

    四名被告人中的庞晓军是河南省镇平县人,其余三名被告人均为河南省方城县人。

    经方城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庞晓军支付4500元从被告人汪保全处收购病死猪42头,总重2800斤,租用时彦钊车牌号码为豫RB3010面包车向镇平县杨营乡魏营村黑屠宰加工点运输过程中,在南阳市区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路派出所查获。经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批病死猪抽样样品的猪圆环病毒病源及猪伪狂犬病源检测呈阳性;

    2013年3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许小兵在方城县杨集乡官庄村大十里铺庄北边装完一车病死猪准备向镇平县杨营镇魏营村庞晓军开办的黑屠宰加工点销售时,被方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查获,车上所装病死猪47头,总重2480斤,该批病死猪大部分系许小兵从被告人赵金广处购买。经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批病死猪抽样样品的猪圆环病毒病源检测呈阳性。在此之前,许小兵曾分三次向庞晓军销售约9000斤病死猪。

    2013年3月27日下午,方城县公安局联合镇平县公安局、镇平县畜牧局在位于镇平县杨营镇魏营村庞晓军的黑屠宰加工点内查获病死猪32头、猪胴体10条、猪头17个及动物内脏,该批病死猪系汪保全向庞晓军出售。经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批病死猪抽样样品的猪瘟病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圆环病毒病原、猪伪狂犬病原检测结论均为阴性。

    被告人庞晓军在收购病死猪之后,在其黑屠宰加工点进行剥皮、剔骨处理,将“精肉”以每斤3.5元的价格向外销售。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晓军、许小兵、汪保全、赵金广购买、销售病死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庞晓军辩护人称起诉书指控第一起中的42头2800斤病死猪,在三个月后才抽样送检到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因此该结论不能认定就是被告人庞晓军收购后被查获时猪肉的检测结果的辩护意见,经查,2013年1月13日南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了检疫报告,因案件办理需要对病死猪到省一级动物检疫部门做猪死亡原因检验,故2013年4月28日河南省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再次出具了检测报告。且庞晓军购买死因不明的死猪,无论检测结果如何,不影响案件定性。另庞晓军辩护人称起诉书第二起中的42头2480斤病死猪系许小兵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庞晓军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庞晓军在供述中已明确表示,许小兵是在电话联系过庞晓军,庞晓军同意收购后,许小兵才在运往庞晓军黑屠宰加工点过程中被查获,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四被告人关于病死猪是用来做动物饲料或植物肥料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证实,且与庞晓军等将病死猪加工成“精肉”出售的事实不符,法院亦不予采信。

    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均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庞晓军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许小兵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汪保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赵金广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