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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致孙女身亡 被判拘役四个月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3-12-18 09:35:46


    本网讯(朱黎源)  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搭乘妻子及孙女等死人,与低速自卸货车相撞,致使其孙女身亡。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己缴纳)。

    2012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林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刘莲、孙女张露及严红、马良两母子共五人行驶至马何村六组路段左拐弯时,被何喜(另案处理)驾驶的严重超载低速自卸货车撞到摩托车尾部,致摩托车摔倒,该车上人员全部摔落至货车下,造成张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四人不同程度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林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12年9月15日,经邵阳市中西结合医院血乙醇检测,张林血液酒精浓度为115.5mg/d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庭审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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