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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他人进传销窝点强买强卖产品 13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18 09:51:34
本网讯(储德水) 2013年12月12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一非法传销窝点13名传销人员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2年不等。 被告人郭宏春作为该传销窝点负责人指示被告人许振远对新进人员按排师傅,被告人许振远即安排邓发生、田志清、张永强、许春旺、向秀春等人的分工。 2013年6月8日,被告人陈红英将被害人汤国东骗至该传销窝点,被害人汤国东发现被骗想离开,被告人邓发生、张永强、许春旺、向秀春等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扣押其身上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被告人常红星、许春宝等人负责看守被害人汤国东,被告人曾革军负责看守门。后一传销成员得知汤国东卡内有5万余元现金,该传销组织领导让被告人许振远、邓发生、田志清、张永强、许春旺、向秀春配合向汤国东索要银行卡密码。得到密码后,该传销组织领导告诉汤国东只支取10份计2.8万元购买传销产品的费用,汤国东被迫表示同意交。该传销组织领导安排被告人郭宏春、陈红英一起到银行ATM机上从汤国东银行卡内取出2.8万元,并交给传销组织领导。 2013年6月21日上午7时,被害人刘玄被人骗至该传销窝点后,被迫按照要求将身上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交出扣押。被告人郭宏春还安排许春宝、邱艳做被害人刘玄的师傅,期间,由被告人鞠冬哲、张永强、邓发生、常红星、许春宝、陈红英等人轮流负责看守被害人刘玄,曾革军负责看守大门。直至6月24日下午刘玄被公安民警解救出来。 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陈红英以合伙做生意的名义将被害人吴建新骗至该传销窝点,吴新建发现被骗想离开,被告人张永强、许春旺、邓发生便行扣押吴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被告人许振远按排田志清做师傅,邓发生、常洪星、曾革军等人进行看守。后吴建新被公安民警解救出来。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宏春、许振远、田志清、邓发生、张永强、许春旺、向秀春、陈红英、许春宝、曾革军、常洪星、邱艳、鞠冬哲以拘禁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郭宏春、许振远、田志清、邓发生、张永强、许春旺、向秀春、陈红英在犯罪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被告人许春宝、曾革军、常洪星、邱艳、鞠冬哲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该13名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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