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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结伙多次盗窃古墓 十年之后均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2-18 09:59:47


    本网讯(饶国君)  一边是三峡库区为防止水淹实施的紧急抢救发掘,一边却遭遇文物贩子的疯狂盗挖。十年前,这场与三峡文物保护明争暗斗的道逆行施,是警方重点监控打击的对象,先后有多起案件提交司法机关惩办,也沉重打击了文物贩子的嚣张气焰。12月16日,重庆市云阳县法院就审结这样起作案时间在10年前的盗掘文物案,一审以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参与盗挖墓葬、贩卖殉葬品的王明东、吴成三等6名被告人五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农历12月,家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的王明东伙同有盗掘墓葬、私自贩卖文物前科,绰号为“陈老大”、“石哥”(另案处理)的人悄悄窜至云阳县故陵镇故陵村平扎营小地名“狮子包”处,找到一个古墓遗址。买通当地人钟帮春,并联系到邻居吴成三、钟帮伟及吴成富(已死亡),连续盗挖该古墓四、五个晚上,挖掘出青铜鼎等文物,并以6万元的价格卖出,所得赃款按照不同比例被他们私分;

    2001年农历正月,王明东再次来到云阳县故陵镇,找到吴成三、钟帮伟、钟帮春、吴成福、郑国林等人,继续盗掘平扎营 “狮子包”的古墓。而后将盗掘的文物以3万元的价格卖出,所得赃款又被分掉;2001年3月,王明东再次来到云阳县故陵镇,找到吴成三、钟帮伟、吴成福、郑国林等人,继续盗掘平扎营 “狮子包”的古墓。而后将盗掘的文物以3600元的价格卖出。依据警方查明的事实,王明东参与盗掘古墓葬3次,分得赃款9300元;吴成三、钟帮伟参与3次,各分得赃款9500元;钟帮春参与2次,分得赃款9300元;吴成福参与2次,分得赃款3000元;郑国林参与2次,分得赃款1000元。

    上述事实,6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表、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明东、吴成三、钟帮伟、钟帮春、吴成福、郑国林的供述、证人刘志福、吴成富、吴明万、冉玉芬、吴明国等人的证实、《四川省云阳县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报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重庆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重庆市文物鉴定组《关于云阳县平扎营墓群盗墓所涉文物的鉴定意见书》和《补充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另据查明,2001年3月24日,被告人吴成三在得知有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全面排查时主动到云阳县公安局故陵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由此,此案浮出水面,其他涉案人员作鸟兽散。

    故陵楚墓为远古太子墓,历代墓葬重迭,殉葬品的文物价值不菲。2003年,当地另一个盗墓团伙曾因分赃不匀,发生火拼事件,其中谭姓盗墓者手持自制猎枪将“独吞”盗墓品的吴某当场打死(已另案处理),随即亡命天涯。2013年5月9日,随着故意杀人者谭某在利川落网,潜逃在外的盗墓贼们纷纷感到只有坦白从宽才是唯一出路。2013年6月7日,被告人钟帮伟到云阳县公安局故陵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3年6月9日,被告人吴成福到云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郑国林到云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明东、吴成三、钟帮伟、钟帮春、吴成福、郑国林主动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明东、吴成三、钟帮伟、钟帮春、吴成福、郑国林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考古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积极主动参与,不宜以主、从犯予以区别。鉴于被告人均属投案自首,积极退赃,在案发后十余年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据此,判处王明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吴成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钟帮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钟帮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吴成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郑国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6被告人的违法所得53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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