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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乐场摔8级伤残 父母起诉获赔14万
发布时间:2013-12-18 11:32:23


    本网讯(李亚男)  家住郑州市二七区的5岁儿童小明(化名),在一家儿童游乐园内玩耍时,不慎从吊顶上坠落,摔成重伤。小明的父母一纸诉状将这家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孟某以及游乐园所在超市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进行赔偿。12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据原告诉称,2013年3月14日,小明在妈妈的陪同下,到郑州某大型超市内的儿童乐园游玩。由于该儿童乐园游乐设施上方与超市吊顶结合处没有封闭,小明从游乐设施爬上超市吊顶后从吊顶上摔下,跌落在儿童乐园之外的超市地板上。

    小明受伤后,“120”对其进行了院前急救,并把小明送至该院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头部外伤、眶底骨折、蝶骨骨折、眼外伤。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出院,花费医疗费3559.08元,出院医嘱记载:门诊继续眼科治疗。2013年3月18日-2013年6月28日期间,原告多次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疗,花费医疗费8683.68元。

    原告认为,该儿童乐园的具体负责人为孟某以及超市的管理人,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2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等其他费用共计171 155.13元。

    被告超市辩称,事发游乐场是孟某独立经营的,其只是房屋出租人,不应对他人经营场所承担保障义务,且原告受伤其监护人有一定的责任,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孟某辩称,原告受伤是因为原告本人爬上了吊顶,受伤地点和摔下地点都是在其经营的乐园之外,这些场所并非其管理范围,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经二七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父亲自行委托河南医府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6月10日,河南医府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小明构成八级伤残。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孟某作为该儿童乐园的直接经营人,应当预见到该儿童乐园游乐设施上方与超市吊顶结合处没有封闭,存在安全隐患,且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在游乐园内维持秩序,进行管理,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而被告孟某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从游乐设施爬上超市吊顶后从吊顶上摔下,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超市作为管理者,应对商场的整体安全负有监管义务,由于商场疏于管理,对儿童游乐园及相邻设施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小明的母亲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应当减轻被告孟某和超市的赔偿责任。

    综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孟某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住宿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3 668.15元;二、被告超市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住宿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 834.26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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