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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拉客”起纷争 俩摩的司机互殴
发布时间:2013-12-18 14:14:05
本网讯(胡振艺 刘媛) 在等着“拉客”的过程中,两人发生口角,后男子伙同他人将对方打伤。2013年11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陈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7月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陈兵驾驶“摩的”在南昌市一会所后门等客时,因“拉客”与另一名“摩的”司机被害人戴山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陈兵伙同一名男子(在逃)对被害人戴山实施殴打。被告人陈兵用手箍住被害人戴山的脖子,并用石头击打戴山的身体,另一名男子用一把摩托车U型锁击打戴山的头部和背部,几分钟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戴山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乙级。 2013年7月26日,公安人员在南昌市将被告人陈兵抓获,被告人陈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兵的家属与被害人戴山就民事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陈兵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戴山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已给付。被害人戴山对被告人陈兵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兵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兵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且被告人陈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可从轻处罚,但其有劣迹,又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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