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因盗窃已九入狱 不悔改偷17元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18 14:19:21


    本网讯(王官震)  12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扒窃案件,而这位犯罪嫌疑人是因盗窃第十次接受处罚。

    孔某中今年55岁,可他的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在监狱中度过的。从1995年12月开始他已经因为盗窃接受过就此的处罚。1995年12月,他因盗窃被治安拘留15日。1996年5月,他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4月,他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1月,他因盗窃被治安拘留10日。200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08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11月17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1年12月26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1日第十次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21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10时许,孔某中在新乡市卫滨区滨河路早市菜摊处,用事先准备的镊子将被害人齐某某上衣口袋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7元,后被公安民警发现后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孔某中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孔某中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中具有多次盗窃前科,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中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孔某中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