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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哺乳期拒公司调动 解除合同索偿被驳
发布时间:2013-12-18 16:24:16


    本网讯(黄戌娟 张飞兵)  家住湘潭市雨湖区的肖小玲在湖南某高速公路开发公司湘潭县某管理处上班,休完产假回来后,公司调她去另一岗位,她以自己还在哺乳期回家不方便为由不愿调动的请求遭拒绝后,擅自离开公司,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肖小玲不服从工作安排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肖小玲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进入湖南某高速公路开发公司湘潭县某管理处先后从事综合部文员、行政工作。2012年2月至6月,肖小玲请产假。 2012年7月,肖小玲休完产假后上班,她原来的工作岗位已由公司另行安排人员在岗,后公司安排肖小玲参加业务技能培训。

    2012年8月,公司向肖小玲发出《员工调动通知书》,其内容是:“经公司研究决定,因工作需要,现调行政管理部肖小玲女士到收费管理部某收费站工作,请您于2012年8月10日及时完成工作交接,持本通知书到收费管理部某收费站报到。若因本人原因影响工作,按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处理”。肖小玲以自己还在哺乳期回家不方便、业务不熟为由拒绝工作岗位的调整,且仍滞留在原来工作的办公室。

    8月23日,公司再次向肖小玲发出调动通知书,肖小玲再次拒绝。2012年9月,肖小玲离开公司。在公司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肖小玲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肖小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小玲于2012年8月10日和23日两次接到公司调动通知,因不满意调动工作地点,故肖小玲未到指定岗位上班,并于2012年9月20日离开了公司。之后,肖小玲向公司寄送了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报告,该报告已明确提出,如果公司不满足肖小玲在原岗位原地点上班,她将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收到肖小玲的报告后,拒绝了她的要求,肖小玲也再未到公司上班。事实上自肖小玲离开公司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肖小玲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由肖小玲单方解除。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认为肖小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虽未先行提出与肖小玲解除劳动合同,但肖小玲因不服从工作安排到新工作地点上班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她的经济补偿金。故对肖小玲要求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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