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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团伙借"禽流感"之名骗4万余元 5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19 09:04:58


    本网讯(谭鑫)  日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团伙诈骗案。该犯罪团伙在永州、郴州等地的火车站或汽车站,以“乘车必须接受疫情检查或办健康证”为名,骗取钱财。今年1—8月,作案仅4次就骗得他人财物41622元。法院在为受害人追回全部损失的基础上,依法对彭某等5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半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15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受害人:1个小时被骗走11700元

    “价钱一样,但速度快,舒服!”2013年1月,江华籍男子邹某在零陵湘运汽车站候车室等车时,一名身着黑色西服的中年男子前来搭讪,自称有私车专门接旅客前往江华。邹某遂随其到车站出口的50米处候车。此间,又有2名男子前来候车。半个小时过后,一辆黑色小车疾驰而来。该车司机在确认3人是去江华的乘客后,遂让邹某等3人上车。车行驶至零陵区黄古山路段,司机说,“最近查禽流感查得很严,出城必须要凭防疫站的健康证才可以。”与邹某同行的2名乘客抱怨一番后,说,“没有办法,没证回不去,那还是去吧。”

    小车司机将车停在某停靠点后,对其中一名乘客说,“你先下车,去里面办健康证。”几分钟后,该乘客返回说,“里面不收现金,只能刷卡。”司机接过话荏,“忘记提醒你们,办证只能一个一个来,贵重东西不能带,你们的包都只能放在车里,由他人保管。”该司机又扭头对邹某说,“我先带你去,体检费我帮你垫着,你待会儿把卡密码告诉我就可以了。”邹某把银行卡放在包里,就跟司机下了车。大概走了100米后,邹某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了司机。司机随后接了一个电话,称,“他们说车子也要消毒,我先去办证,你回到车上等我。”然而当邹某到停车点后,却再也找不到那辆黑色小车了。此刻,他才感觉自己“被骗了”,而等到他急忙赶到银行挂失时,卡里已被人盗刷11700元。“加上包里的3900元,这一下就丢了15600元。”

    诈骗团伙:作案4次骗得财物41622元

    邹某并不是该团伙作案的唯一受害者。2013年1月至8月,团伙成员彭某、邝某、周某、蒋某、廖某先后在零陵区湘运汽车站、永州汽车北站、郴州汽车总站,采用类似手法,骗得道县籍旅客蒋某财物16177元,宁远籍旅客樊某财物5940元,临武籍旅客彭某财物3905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8月3日,该团伙成员在零陵区再次伺机作案时,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随即,该团伙因涉嫌诈骗罪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并于9月11日批准逮捕。

    经查,邝某(男,1964年出生),彭某(男,1975年出生),周某(男,1975年出生),蒋某(男,1965年出生),廖某(女,1968年出生)均系宁远籍农民,初中文化。2004年,5人在广州汽车总站揽客时相识。2013年1月,邝某致电周某等三人,到“零陵来发点财”,四人遂进行了第一次行骗。此后,根据协商分工,由蒋某夫妻负责到车站物色受害人,并将受害人骗到车站外,然后彭某、周某假装旅客前去接应,再由邝某冒充司机,让受害人的财物交由彭某、周某保管,邝某以办理健康证为由将受害人支开并套取密码,待彭某等人将财物带离后,邝某再伺机离开。最后,将骗取到的财物平分。

    法院:追回受害人损失并依法惩戒犯罪

    11月21日,零陵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员了解到有些受害人经济相当困难,所失财物都是其多年在外打工的积蓄。为此,审判员加大了对款项的追缴力度。一方面分别作5名被告人思想工作,教育其及时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使其很快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让其主动积极退赔以减轻罪过;另一方面又分别与5名被告人家属取得联系,做其家人及亲属的工作,使其亲属能主动配合退赃。经过数日耐心细致的工作,5名被告人在开庭前就将所骗41622元全部交到法院,使4名被害人的损失全部得以追回。与此同时,法院在第一时间通知了受害人前来领取退赔款。

    “想不到法院这么快就为我们追回了钱财!”临武籍的彭某从深圳赶来,从工作人员手中领回了自己被骗的财物,一个劲儿地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感谢。江华籍的邹某则连声称赞零陵法院为民办事效率高,并送来了“司法为民,秉公执法”的锦旗。

     12月13日,零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通过庭审调查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辩论后,被告邝某、彭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已构成诈骗罪。五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经过合议庭认真评议,一致认为,判处邝某、彭某、周某、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各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廖某(从犯)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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