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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胜心促同向竞驶致一死 男子获刑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3-12-19 09:16:53


    本网讯(陈启迪 王婷)  一时兴起,弯道超越同向行驶三轮车,最终造成一个死亡、一个获刑的悲剧。2013年11月21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获刑四个月。

     2013年7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李勇无证驾驶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由石塘镇往稼轩乡方向行驶,途经铅山县石塘镇十一都村路段时,遇同向由被害人徐文无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向左转弯时超车,两车发生碰撞,徐文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勇一直在现场等待警察及救护车。最终,徐文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勇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勇于2013年7月25日向铅山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十五万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勇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如被告人李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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