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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因赔偿金与公婆起争执放火泄愤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19 09:43:41
本网讯(董霞) 丈夫出车祸身亡,丧偶儿媳为赔偿款与公婆发生纠纷,一气之下,在家中放火燃烧后离去。12月18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红(化名)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朱红的丈夫郭某2011年因车祸死亡,当时得到78万元的赔偿款,朱红及孩子和公婆各分得一部分,预留小部分款在公婆手里,2013年7月12日17时20分,朱红与其母亲刘女士到其位于罗山县西城区化肥厂家属院家里,找其婆婆郭母要自己的抚恤金本,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被告朱红到自己居住的卧室里,将其丈夫郭某与自己的结婚照片拿到二楼供桌旁欲点燃。因照片不易点燃,其又将其女儿的一件小棉袄拿到供桌旁,随后又用碗在一楼厨房装了食用油,将油倒在小棉袄上,用打火机点燃小棉袄后离开二楼。后该房间的窗帘、供桌被引燃。罗山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接到有纠纷需要处理的出警指令后出警至现场,该局民警到现场后发现有火情即报了火警,后罗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出警将火扑灭。该次火情将房间客厅的窗帘、供桌烧毁,地板砖、墙壁不同程度损坏。经罗山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烧物品及被火熏黑的墙体价值4726元。 另查明,被烧房屋登记在被害人彭女士名下,郭永柱(化名)与彭女士是夫妻关系,朱红系二人儿媳,与其居住在一起。该房屋位于罗山县西城化肥厂家属院,属于自建房屋,附近有民房及厂房。诉讼中,被害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永柱、彭女士与被告人朱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自愿放弃民事赔偿请求,对被告人朱红表示谅解,并对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红因家庭矛盾,在与被害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内放火,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朱红确因家庭矛盾而燃烧其去世丈夫的照片,其在使用食用油引燃小棉袄,该棉袄还在燃烧可能引发火灾的情况下即离开,且其在发现火情后未采取任何救火措施,也未告知其他人采取救火措施,因此被告人朱红对放火可能导致的后果持放任态度;且其放火的房屋在居民区内,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朱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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