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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一堵墙持刀砍伤邻居获刑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3-12-19 11:47:28


    本网讯(刘燕婷 郑婉)  一男子因建围墙一事持不锈钢菜刀砍了其邻居颈部左侧一刀,日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判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汤加喜拘役三个月。

    2013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汤加喜见其哥哥汤后喜与吴菊娇因建围墙一事在吵架,被告人汤加喜听到吴菊娇的儿子汤龙喜说要将围墙拆掉,便将手中的烟头扔向汤龙喜,汤龙喜手持一块砖冲向被告人汤加喜,被告人汤加喜也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向汤龙喜,但没砸到。被告人汤加喜被吴菊娇的儿子汤雨德抱住,吴菊娇用木棒殴打被告人汤加喜,汤雨德拿砖头砸被告人汤加喜的额头,并将被告人汤加喜的额头打破。被告人汤加喜用力甩开汤雨德并冲回自家厨房,从厨房拿了两把菜刀冲到吴菊娇家大厅,见吴菊娇站在客厅,被告人汤加喜就用右手所持的不锈钢菜刀砍了吴菊娇颈部左侧一刀,受害人吴菊娇被砍伤后往自家厨房走。经鉴定,被害人吴菊娇的伤情为轻伤甲级,被告人汤加喜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汤加喜自动向莲花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汤加喜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吴菊娇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征得了受害人吴菊娇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加喜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受害人吴菊娇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汤加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汤加喜与被害人吴菊娇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江西省莲花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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