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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随身携带毒品25.6克被判刑一年一个月
发布时间:2013-12-19 13:56:22
本网讯(聂国华) 近日,南昌市青山湖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该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万保林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万保林在经过本市顺外路洪都新村门口时,因其形迹可疑,巡逻民警对其进行盘查,当场在其随身携带的单肩包中查获毒品“麻古”181粒(重量为17克)、“冰毒”1包(重量为8.6克)以及锡箔纸、吸管等吸毒工具。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该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保林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成份毒品共计25.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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