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小检) 因相邻纠纷未处理好,而砸坏机器设备,却触犯了刑法。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付某辉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8月10日9时50分许,塘里村村长付某辉与同村村民付某根(另案处理)前往查看与江西金丽陶瓷有限公司(简称金丽陶瓷公司)相邻的塘里水库时,发现金丽陶瓷公司的施工车辆将工地上的废土倒入水库中,二人阻止未果,便到金丽陶瓷公司找老板协商,未找到。被告人付某辉感到非常气愤,就与付某根来到金丽陶瓷公司煤气站,付某辉用随身带来的锄头砸煤气站高压黄油泵,致锄头柄被敲断,随后又用断了的锄头柄敲砸高压防爆膜、按钮开关、电箱等设备,付某根则用煤气站的废铁对煤气站的切割机、电风扇、电箱、弹簧钢片敲砸,同时因付某辉破坏防爆膜的行为造成金丽陶瓷公司两条生产线停工近4小时。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设备造成金丽陶瓷公司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443元。案发后,被告人付某辉与金丽陶瓷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付连辉一次性赔偿金丽陶瓷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并已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辉为泄愤毁坏机器设备,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付某辉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