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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的职能定位与实践
作者:彭劲梅   发布时间:2013-12-20 10:09:16


    一、审判管理产生的背景及发展

    审判管理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是一个新兴领域。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些法院率先对审判流程管理进行有益探索,开启了审判管理改革的先河,但审判管理作为一个主题词被提上法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还是缘于审判管理机制改革序幕的拉开。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的第6项中首次权威提出审判管理的概念,这是审判管理首次出现在正式的官方文件中,改革纲要并对审判管理的概念、内容和重要意义进行了阐述。随后,审判管理的事项被逐步提上议事日程,在紧接着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审判管理的内容继续得到重视和推进。而此后推出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第8条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度。研究制定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适用于全国同一级法院的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规范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程序。”因此,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来看,最高法院对审判管理的认识在不断深化。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对审判管理已经由思想上的认识深化和拓展到司法的实践中或者说揉入到司法改革的进程中。

    二、审判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当然,审判管理的推进并不是完全单纯最高人民法院的单兵突进,而是有其宏大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司法需求做铺垫和支持。

    一方面,人民法院对于审判管理的需求有其宏大的制度背景。“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进入21世纪,这一主题显得更加突出和迫切。随着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法制观念和诉讼意识的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审判效率、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公正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同期待和一致追求。而如何向社会提供公正、高效和优质的司法服务越来越成为人民法院的主旋律,这就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如何提高审判质量,如何向社会输出优质、高效和公正的司法产品,审判管理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渠道和手段。因而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顺应形势发展,提升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审判管理是推进人民法院自身快速、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是人民法院提升审判效率和谋求职自身发展的内置要求。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大量的社会矛盾以诉讼的形式涌入全国各级法院,尤其是人民法院为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而作出的降低诉讼费也就是降低人民群众的诉讼门坎,更是刺激法院收案数量的大幅度增加,这些都将导致人民法院自身通过寻求管理的方式来提高自身的运作效率、促进审判效率的提升以应对规模越来越庞大的收案数和法官数。再一方面,也是比较突出的一个方面,就是从社会外部评价来看,形成了一个较大的反差,在对审判质量与效率的评价上,有的案件法院自身认为案件处理得很公正,都能在审限内结案,但是群众并不满意。有的案件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法院的社会评价度、群众对判决的认同度较低,司法的公正效率及司法的权威性等受到诸多方面的质疑(先有佘祥林案,后有赵作海案,今有张氏叔侄强奸案、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案。特别是针对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案,社会公众出现“杀人恶魔苟活6年以上  公检法情何以堪”的质疑),也需要通过审判管理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审判管理的职能定位与实践

    (一)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

    审判管理的职能被定位于是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其既是审判委员会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参谋助手,又是承上启下、连接各方的枢纽,并在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领导下,履行审判管理职能,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的规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一种,由审判委员会来行使审判管理的职责不仅于法有据,也有助于促进审委会职能的落实,因为审判委员会本身就负有对疑难案件进行研讨和讨论的职责。但是,审判委员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院部门或机构,只有当法院有重大案件或其他重要事项需要讨论决定时,由法院院长启动,审委会才被临时召集起来运行。而审判管理的诸多事项在日常中就需要一个常设机构进行管理,审委会本身的性质不适宜从事如此细碎的工作,加之审委会是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和审判业务上的最高集体决策结构,其决策的地位应当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所以在审委会下设审管办有利于审判管理的权威性,保障其决策的有效贯彻和落实。除此以外,实践证明,新时期的审判管理工作的职能还体现在服务职能上:一是科学、客观、如实地提供各项数据,为院党组宏观作出各项决策提供服务;二是从查找不符合审判权行使规律,不利于公正与效率的环节入手,对审判工作进行规范、考评、整合,从而保障、促进、服务审判;三是与法院的其他部门一样为人民服务,这其中也就包括为各方当事人服务。

    (二)审判管理的实践

    目前,我国对于审判管理并无统一的运作模式,各地法院都处在不断探索、不断总结阶段。在未接触审判管理工作以前,谈到审判管理,感觉很空泛,具体包括些什么、要做什么和如何做都说不出个所以然。通过具体的实践后,按照审判管理的目标、要求及主要内容,我认为审判管理的工作职责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开展流程管理,监督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审判和执行;二是通过数据分析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审判资源的供给和分配状况,为领导决策作出分析和参考;三是通过开展质效管理,提升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实践中主要通过以下8项具体的工作来完成。

    1.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审判委员会负有对审判工作监督、管理、指导的职责。这是一项重要的职责,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要将此项作为审判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纳入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的重点,一是注重审判经验的总结,及时向审判委员会报告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注重对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促检查,确保决议及时、有效地落实;三是注重对后续相关工作,如案件沟通协调、征求意见、补充调查等,加强跟踪督办并及时反馈。

    实践中,这项工作上有的法院规定对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要认真评查分析后定期向审委会进行汇报;有的法院建立了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以及以其他形式要求报告结果案件的信息反馈机制;有的法院规定上级法院需要发改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要事先与下级法院进行沟通与交流。根据我院的实际看,原先分散的审判管理工作,基本都优化整合到新的组织机构中,集中管理、主动管理、专门管理的效应优势日渐明显。审判委员会树立了服务的理念,完善了审委会制度,制定、讨论并通过了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审判管理部门已经逐步发挥协助审判委员会更好地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

    2.审判流程的监管工作

    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质量管理和审判效率管理的基础。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审判流程的监管工作要做到“案件底数清、审理情况明、各个环节看得见、出了问题管得住”,使其成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平台的坚实基础,成为创新审判管理方式的强有力保障。

    在2011年以前,全省法院没有使用审判管理的统一软件,有的法院分别使用了交大慧谷、迈维、紫光等的软件,有的法院还是按照传统的台账管理。到2010年,省高院为了改变全省法院信息化建设落后的状况,组织调研组对省内、省外的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2011年是全省审判管理年,从2011年起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统一使用紫光华宇研发的审判综合管理系统,2010年下半年开始根据我省的审判工作实际,对流程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完善,在全省进行了布署、安装和培训,在省院的统一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狠抓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应用效果,将 2011年起的所有新收案件全部录入系统,2011年以前的案件逐步补录入系统。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省149个法院(1个高院、17个中级法院、131个基层法院)已按要求使用系统录入案件。这个案件信息平台建立之后,在具体的实践中我院也是严格按照省院制定的《云南省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对案件审理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实现对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流程节点的管理,切实做到节点不遗漏,全程有监控。所有的案件都是向指定的流程管理部门也就是立案庭报结。

    3.审判质量效率评估工作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

    为全面准确的把握审判形势,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修定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规定了31项评估指标作为审判工作的“体检表”,省高院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16项评估指标,从去年年开始每季度从审判管理系统中提取数据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管理,通过分析指标数据,发现存在的问题,克服薄弱环节,整改提高。在16项评估指标中,公正指标有5项,效率指标有6项和效果指标有5项,对审判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

    审判态势运行分析就是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切实用好质效指标体系,注重运用统计数据进行决策和管理,防止指标功能异化。紧盯关键数据,提升主观数据,关注异常数据,力争透过数据反映客观现象,深入分析研判审判工作运行的整体态势,尤其要及时发现影响、制约案件质量与效率的各种潜在问题,总结规律、掌握动向、提出前瞻性的对策、建议。

    4.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就是充分运用常规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等各种评查方式,从审判工作机制、裁判尺度把握、工作经验与教训、办案典型等多方面对审判工作进行审视,查找审判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审判质量,同时积极发挥评查工作在化解涉诉信访积案、审判绩效考核等方面的作用,全面发挥评查的多种功能。案件质量评查的方法有自查、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四种方式。

    一是自查,是指各审判部门对本部门已结案的监督评查。可各合议庭间相互评查,也可由各庭组成专门评查小组进行评查。我院采取的是审判人员案件审结后移送质检前自我评查。

    二是常规评查。就是对本级法院审结案件进行全部评查或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实践中,有的法院规定对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二、三季度已归档案件进行常规评查,有的法院规定按月或者按季进行抽查;有的法院规定常规评查由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进行,有的法院由审委会委员、部分部门负责人组成评查小组进行。我院采取的是由审判监督庭的专职人员对年度内生效的所有案件都进行常规评查。

    三是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这是审管办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根据审判工作的发展趋势和特点,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阶段目标,对本院或本辖区审结案件开展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尤其是对上诉、发改、申诉及申请再审、再审、举报投诉、重点涉诉信访案件和社会公众关注等案件要进行重点评查。实践中,有的法院针对庭审水平进行专项评查,有的法院对所有发改案件进行专项评查,有的法院针对发改案件、信访案件、有反映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从实践来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对审判工作的一种检视,不是对法官的一个简单控制和对其审判权的粗糙监督,它与审判权的关系是非控制、非侵犯的,是诉讼所必需,并非可有可无。

    5.业务指导工作

    这项工作主要是指高、中级法院要切实抓好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管理。一是加强宏观指导,充分利用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数据,对审判运行态势深入进行分析,既肯定成绩,又要积极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推动全省和本辖区审判工作协调发展。二是加强对下业务指导。通过审理二审和再审案件、召开业务会议、发布典型案例、下发指导性会议纪要、编发审判参考丛书、开展疑难案件研讨及法律文书评比等方式,统一司法理念、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不断提高各级法院的司法水平。

    6.司法统计工作

    司法统计分析是统计分析中的一种,其意义在于以反映事物主要是案件内部量的规定性的统计数字为基础,从定性与定量分析出发,运用统计的数量研究方法,研究事物的现象、本质、规律和发展趋势,并以统计分析这一特有的文字予以适当的表达。反映近一段时期或某一段时期案件的流程变化,从而更直观科学的把握案件的动态。司法统计分析要有具体性,统计分析的对象是一定时间和空间等具体条件下的具体现象。其既是认识工具,又是管理工具,具有十分广泛的实用性,要求司法统计工作人员在进行统计分析时,一定要遵从社会需要,明确目的性,增强针对性,避免盲目性,克服随意性,做到有的放矢,才能充分发挥统计分析为领导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的作用。

    实践中,对于此项工作,有的法院由审管办负责完成,有的审管办、审监庭合署办公,由属于审监庭的人员负责。我院多年采取的是由立案庭安排专人负责完成,。

    7.绩效考核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法院执法办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此项工作的开展中,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以办案数量考核、审判质量考核、审判效率考核以及审判业务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法官审判业绩评价体系,强化正确的工作导向,把队伍建设与绩效考评有机结合。要坚持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加大平时考核力度。要加强法官审判业绩档案建设和重视绩效考核结果的综合运用。要改进执法办案考评工作,建立健全导向正确、符合实际、又简便易行的考评工作机制,通过科学公正的绩效考评,规范、引导法官的司法行为,努力实现管案与管人的有机结合。

    8.案件督办工作

    做好督查督办工作能及时落实法院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和各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等,督办工作有事务性的督办事项和案件的督办事项,审判管理部门主要是负责案件的督办工作。督办工作不能是简单的转办,而是实质性的督办,收到案件后,及时了解案件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通过督办,保证督办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及时纠正案件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确保案件督办有力、纠正问题及时。案件督办是对案件审理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的一个有力抓手,如果发现违法线索,应及时将相关违法审判线索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处理。

    总之,公正是司法的基石,效率是司法的生命线,没有公正的依托,效率就没有内容和意义,缺失了效率的保障,司法就不能公正。正如英国的法谚告诉我们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因此,审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内容必须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促进司法公正,改善司法品质;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司法的服务质量。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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