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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招嫖卡“小弟”自立门户组织卖淫获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3-12-20 10:44:31
本网讯(胡振艺 廖涛) 男子应朋友的邀约,到南昌市帮助发放招嫖卡片,熟悉流程后,男子自立门户,协助组织卖淫。2013年11月14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罗建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罗建斌应邀至南昌市帮助好友廖强等人(均已判刑)在南昌市各宾馆房间发放印有“聊天交友”、“商务应酬”等字样及联系电话的招嫖卡片,当入住宾馆的顾客拨打招嫖卡片上的电话与廖强取得联系后,魏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即派卖淫女前往宾馆从事卖淫活动,所获嫖资由卖淫女、发放招嫖卡片的人员及卖淫店按比例分成,被告人罗建斌从中赚取嫖资提成人民币七千元。后201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罗建斌驾驶车辆接送卖淫小姐前往宾馆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罗建斌从中赚取路费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罗建斌在熟悉上述招嫖流程后,雇佣“拐脚”、“八万”(身份不详,均另案处理)为其在南昌市各宾馆房间发放印有自己电话的招嫖卡片,被告人罗建斌从中赚取嫖资提成人民币两万元。 被告人罗建斌于2013年5月5日17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建斌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罗建斌在归案后能如实如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其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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