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小美) 2013年12月18日上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罪案件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滕某、滕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滕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邕宁区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日晚上11时左右,家住那楼镇坛墩村的滕某、滕某某酒后回家途中,见被害人黄甲、黄乙(均为在校初中生,未满14周岁)与两名男同学聊天时顿生邪念,欲强奸两受害人,便威胁恐吓将两名男生赶走。之后,滕某某将黄乙拉到距路口处五六米远的地方欲行不轨时,被黄乙挣脱逃走。而滕某则将黄甲拉至“土地公”附近石碑处,提出要求发生性关系也遭到拒绝。此时,心有不甘的滕某某见状即与滕某一起猥亵黄某。为了协助滕某能与黄甲发生性关系,滕某某和滕某一同把受害人推倒在稻草堆上,当滕某欲脱去黄甲的衣服实施强奸时,被及时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而未得逞。
邕宁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滕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被告人滕某、滕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强奸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滕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滕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