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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合作经营起纠纷 法官调解和谐“分手”
发布时间:2013-12-23 09:55:59


    本网讯(韦文斐)  两女子合作做生意,经营不到几个月,双方便产生了矛盾,为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双方最终对簿公堂。12月20日上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了该案,案件当事人双方从原来的毫不相让到最后成为和谐“分手”。

    2013年8月10日,家住柳州市鱼峰区蝴蝶山路的个体户李丽丹与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工农路的个体户杨美细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协议书》,双方决定在金城江城区白马街一门面合作经营品牌女装鞋类商品,由杨美细提供场地和货柜,李丽丹提供货物,实行利润平均分配。

    协议书签订后,双方依照协议约定经营了三个多月,便开始相互埋怨对方有违反协议的规定。

    2013年11月14日,在双方意见不断分歧,矛盾不断激化之下,李丽丹遂将杨美细诉至法院,诉说杨美细从2013年10月28日开始,就对已经销售价值30000多元商品均没有向其指定的专用帐户存入每天销售的现金营业款及刷卡消费营业款,极为严重地违反了协议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是终止与杨美细合作经营协议书;二是判令杨美细退还其人民币147855元货款或相应价值的品牌女装鞋类商品;三是判令杨美细支付其违约金10万元;四是由杨美细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受理后在审理中,被告杨美细则对原告李丽丹的诉说极力地予以了反驳,说是李丽丹自开始合伙经营就有违约在先:一是原规定要李丽丹将10000元租金打入其的专用帐户,后来李丽丹只打入了5000元;二是2013年10月30日,李丽丹突然到合作经营的门面表明要终止合同,导致双方激烈的争吵,影响了其的经营,其为尽量减少经营上的损失,曾于2013年11月3日向李丽丹发通知,要求双方尽快通过协商解决合作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并就其暂停将每天的营业款存入李丽丹的帐户作了说明;三是李丽丹于2013年11月10日单方面终止合同,其原为了与李丽丹合伙经营,对租用的门面进行了毫华装修,花了巨额资金,这必将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李丽丹应对自已所造成的经济损要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给予公正的判决。

    法院承办法官在审理中,鉴于案件双方当事人“公讲公有理,婆讲理更高”,若是案件通过判决的方式来结案,则极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于是,法官认真分析案情,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分别做好双方的工作,以此求得通过调解的方式来结案。

    在做双方的工作中,对原告李丽丹,承办法官则引导其从有利于今后自己商品的销售角度去考虑,说是该品牌鞋类在金城江销售前景很好,既然与杨美细合作经营不下去,还可以考虑再与他人合作,如果这次闹的纠纷处理得不好,将会给以后的合作经营带来很不好的影响;对被告的杨美细,承办法官则引导其从有利于今后长期在金城江做生意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说是其本是金城江人,现已投入了大量资金装修了门面,如这次与人合作就闹翻,对今后自己继续做生意是不会带来什么好结果的。

    案件双方当事人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工作后,各自的态度都有了很大的改变,从原来的毫不相让转为到了互谅互让,双方都有着协商解决之间矛盾的诚意,于是双方都主动到法院找承办法官,要求通过协商解决合作经营中双方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2013年12月20日上午,承办法官应双方的要求,约定双方到庭,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之间存在的矛盾纠纷,本着互谅互让进行协商,最后很快达成了协议。即:一、双方自愿解除2013年8月10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二、被告杨美细自愿将原告李丽丹剩余的所有品牌女装鞋类423双归还给原告;三、原告李丽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09元,原告李丽丹自愿承担。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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