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应琼)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是总有人不守规矩,违反法律规定,疯狂入户盗窃,虽未达数额巨大,但属情节严重,最终付出巨大的代价。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在朝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蔡久红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良国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底至2012年9月间,张在朝、蔡久红、李良国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在福建省建阳市、福建省三明市多次撬门入室盗窃。其中,被告人张在朝参与或单独实施入户盗窃作案21起,盗窃他人财物可计价值人民币52980元;被告人蔡久红参与实施入户盗窃作案18起,盗窃他人财物可计价值人民币47540元;被告人李良国参与实施入户盗窃作案9起,盗窃他人财物可计价值人民币41790元。三被告人最终被警方抓获归案。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张在朝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45542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5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蔡久红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1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1年4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良国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11日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12日被广东省韶关市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在朝、蔡久红、李良国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入户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