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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一村支书收受贿赂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3-12-23 11:44:20


    本网讯(毛伟)  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贪腐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欣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赃款29.4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9年5月,浙江外商楼某欲承包位于铅山县永平镇安徐村的砂场,因砂场采砂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同意和村集体研究,且办理采砂行政许可,需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层报政府批准,楼某在与时任安徐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李欣协商承包砂场时,承诺给李欣个人好处费,希望被告人李欣给予关照。2009年6月,被告人李欣收受楼某的80万元人民币,之后,帮助楼某顺利地承包了该村砂场,并办理了采砂证。被告人李欣收到80万元人民币后,将其中的10.6万元人民币作为签字费、辛苦费支付给了村民陈某等人以及修建亭子,其余69.4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做生意。

    案发后,被告人李欣主动向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且积极退缴全部所得赃款69.4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欣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辛苦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欣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缴了全部所得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退缴赃款等情节予,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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