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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一旅馆暗地变"淫窝" 容留者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3-12-23 14:04:37


    本网讯(欧阳超)  表面是旅馆,暗地是淫窝。近日,个体工商户文姗姗因容留卖淫罪,被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初中文化的文姗姗在雨湖区某地开设了一家旅馆,并以此为场所,容留多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作为“容留”的条件,失足妇女每交易一次,自身得30元,文姗姗分得10元。

    2012年8月7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对文姗姗旗下旅馆进行例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刚完成性交易的失足妇女及嫖客。

    “被告人文姗姗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承办法官表示,案发后,被告人文姗姗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点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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