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玲) 2011年6月刘祥伙同他人,在自己打工的工地上偷钢槽,本想换钱买酒喝,结果同伙陆续被抓获,而刘祥却逃离鹰潭,于2013年8月19日被海南省海口铁路公安处火车轮渡南港派出所抓获并被移送鹰潭市公安局信江分局。刘祥的亲人接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的通知,2013年12月18日从湖北麻城赶来接刘祥出狱。在看守所门口,刘祥见到在冷风中等待他的妻女哭了,为自己的一时贪念后悔不已。
2011年6月12日21点左右,被告人刘祥等五人趁现场管理人员不在,从信江大桥栈桥拆除工地盗得“工”字型钢槽十四根,利用工地上的两辆手推车将赃物运至夏埠乡有线电视管理站附近的收购店,以1080元的价格销赃给该收购店老板。经鉴定,该批“工14#”钢材价值人民币1943.82元。案发后,被盗钢槽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被追缴,未给被害单位造成损失,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拘投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