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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被判一缓一
发布时间:2013-12-24 09:29:12
本网讯(张田美) 婚姻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任何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严重侵犯,是刑法所禁止的。近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重婚案,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彭小强与被害人姜华于1988年8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且婚姻关系一直延续至今。2007年,彭小强认识了被害人何敏,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并有了性关系。2008年3月,何敏怀孕。同年6月18日,彭小强到何敏老家湖北宜城市举办了二人的结婚喜宴。同年12月24日,二人生育一女孩,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案发后,彭小强与何敏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何敏及姜华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小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鉴于被告人彭小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明显,且案发后与被害人何敏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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