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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没钱携带凶器夜间抢包 男子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3-12-24 09:33:40
本网讯(张田美) 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之下竟敢随身携带凶器强抢他人手提包,只因身上没钱吃饭。这一无知、荒唐的行为,换来的却是两年的牢饭。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朱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朱彪在本市购买了一把黑色折叠刀(长约15公分,刀柄、刀刃均有龙形花纹),后一直放于其裤子后面的口袋里,其目的是在抢包的时候,拿出来吓人。当晚23时许,当朱彪行至本市环城西路种子公司门口时,见被害人李芳独自一人向“肯德基”快餐店方向走,便从李芳身后抢其挎包。李芳用力甩开朱彪抢包的手,并大声呼叫,随即向“肯德基”快餐店方向跑并报警。朱彪见状,遂逃离现场。 次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朱彪其行至本市胜利西路“匹克”专卖店门口时,见被害人徐玲正在开店门,包就放在身边的地上。遂见机冲上去拿起包就想跑,被徐玲发现并抓住包。朱彪强行拉住包,徐芳不放手并大声呼叫“抢包”。这时,巡查到附近的二名城管女子中队队员见状,遂上前拉住包,但朱彪仍不放手。随后又来两名男城管队员拉住朱彪,朱彪才放手。后朱彪辩称“包是我的”,后又冲上前去抢包,被男城管制止。之后男城管将朱彪制服并报警,赶到的110民警在朱彪身上搜获黑色折叠刀一把。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强行夺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朱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其携带凶器抢夺,属于转化型抢劫,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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