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应琼) 替人治病消灾是幌子,骗人钱财才是真实目的。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桂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谭镇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桂华、谭镇南与“发哥”、“二妹”、“三妹”经共谋,决定以替人治病消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进行平分,并进行了具体分工。2013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彭桂华、谭镇南伙同“发哥”、“二妹”、“三妹”驱车到沙县。在沙县华山洗车场下坡路段,以替被害人黄火娣治病消灾为名,骗走被害人黄火娣现金100 000元(人民币,下同)、金项链1条(价值5 310元)、金戒指1枚(价值1 060元)。同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彭桂华、谭镇南伙同“发哥”、“二妹”、“三妹” 驱车到邵武市。在邵武市华光路天润小区,采用同样的方法骗走被害人江媛香现金120 000元。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彭桂华、谭镇南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5 720元。该款已发还被害人黄火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的亲属代二被告人向本院退出赃款220 650元。另查明,被告人彭桂华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9 月 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2011年7月4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桂华、谭镇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26 3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彭桂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桂华、谭镇南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桂华、谭镇南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桂华、谭镇南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