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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变卖工地旧电缆 买卖双方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24 11:25:15
本网讯(刘媛 胡振艺) 男子私自将工地更换下来的旧电缆线拿出去卖钱,买方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收购,被抓后买卖双方均获刑。2013年11月28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民、陈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陶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魏军在一工程施工过程中,五次伙同罗辉等人(均另案处理)私自将更换下的旧电缆经由被告人王民运至南昌市京东花鸟市场交由被告人陶峰,被告人陶峰在明知上述电缆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后再转卖给同样明知上述电缆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被告人陈云。 被告人魏军、王民、陶峰、陈云作案五次,涉案电缆共计七十三米。被告人魏军、王民、陶峰分别于2013年4月28日、4月22日、4月28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陈云于2013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22日依法对被告人陈云经营的公司进行搜查,收缴并扣押电缆内铜芯五百六十四斤及切割工具一把。经随机截取一米3X300电缆内(电缆内有3根铜芯)一根铜芯称重,重量为2.35公斤,根据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的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单价48元/公斤,涉案赃物价格为人民币24703.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2万余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民明知涉案电缆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运输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陶峰、陈云明知涉案电缆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民、陶峰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王民、陈云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结合被告人王民、陈云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的意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民、陈云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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