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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一男子杀债主被判死 父毁灭证据同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24 11:31:04


    本网讯(汪次安)  12月24日,笔者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乐昌市北乡镇前村村民吴玉良向他人借款2万元无力偿还,于是将债主骗来家中将其杀害后,埋藏于家中粪坑里,其父发现后帮助毁灭证据。日前,该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玉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吴永法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玉良从2011年开始,因赌博等原因多次向被害人谢某借钱共计2万元。案发前,谢某多次要求吴玉良偿还借款,吴玉良因无力偿还便起杀意。

    2012年10月20日,谢某再次打电话要求吴玉良偿还借款,吴玉良以还钱为由约谢某去其住处。当天19时许,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吴玉良住处,吴玉良见状拿起事先放在门后的柴刀砍向谢某的头部,谢某转身逃跑,吴玉良继续追砍致其倒地当场死亡。然后,吴玉良将尸体扔进其家中旧茅房的粪坑中,用蛇皮袋、草木灰和鸡粪等掩埋,并用沙子将现场血迹掩盖,并将谢某的摩托车丢弃至乐昌市北乡镇省道S248线旁一矿坑中,用石头和泥土掩盖。

    案发当晚,在吴玉良杀害谢某后,被告人吴永法看到案发现场有大量血迹及吴玉良作案所用柴刀,吴永法将柴刀捡起丢到吴玉良家门口空地。次日上午,吴永法发现现场仍有部分血迹没有掩埋,便捡了一些泥块捏碎以掩盖血迹。

    后因谢某的家人无法联系到谢某而报警。同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玉良、吴永法抓获归案。

    韶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吴玉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主观故意明显,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其虽属初犯,亦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但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永法为帮助吴玉良而帮忙掩盖血迹,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鉴于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身体状况,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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