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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案件中执行权行使监控机制的建立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3-12-24 10:41:35


    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专属享有的权力,具有排他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案件执行权,不应受到任何干涉。但是,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绝不代表人民法院可以任意行使执行权,如果没有监督制约,就会产生权力滥用、滋生腐败,造成司法不公,让法院的生效裁判不再具有权威性,让法院失去司法公信力。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权运行存在诸多问题,鉴定、评估、拍卖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问题等。一些执行法官也因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身陷囹圄,法律的执行者变成了阶下囚,实在令人痛心。因此,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制约工作,确保执行权公正、合法、高效运行,非常必要。

    一、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缺失产生的根源

    由于法院内部监督缺失或流于形式,外部监督缺乏监督的质量与深度,个别执行办案法官思想深处贪图享受的奢侈腐化观念,丧失自我约束能力,为一些法官违法违纪等腐败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究其根源主要是:

    (一)少数执行法官未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对加强执行权行使制约监督认识不到位

    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而法官数量没有相应增加,有的法院法官逐年减少,致使少数法院执行法官工作繁忙,绝大部分时间及精力放在执行工作的进度、效率上,没有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与依法接受监督的关系,对加强执行权行使制约监督认识仍不够到位。执行作风不扎实,将权力商品化、市场化,看到社会上的许多人,特别是律师又买房子又买车,出手阔绰,生活优裕。在失衡的心态下,经不起金钱、物质、美色的诱惑考验,盲目攀比,向往灯红酒绿,追逐金钱和享受,以及存侥幸心理作祟,结果使灵魂深处产生利用执行权满足其物质追求的欲望,埋下司法腐败的祸根。

    (二)法院极少数领导干部存在怕得罪人的思想和老好人思想

    法院极少数领导干部存在怕得罪人思想和老好人思想,存在不大胆管理队伍,有的领导干部因为与自己部下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较长,有了情感,而产生不严管理、严监督,过分相信部属,放松要求,认为只要把执行工作搞好就成,不应当用过多的监督制度约束下属的行为,有时要求也提了,也教育了,但是否落实,是否真正去改正,不去检查,使监督工作没有具体很好落实到行动上。

    (三)开展专题教育针对性不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与对执行权行使制约监督工作不能同步进行

    近年来,基层法院高度重视对执行干警的教育,通过各项专题教育,使绝大部分执行干警取得比较好效果。但仍有极少数干警自觉性差,接受监督意识不强,参加各项政治思想教育、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和司法廉洁教育等没有紧密联系自己工作实际,没有紧密结合如何正确行使执行权去解决问题,对这些干警也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补课,从而未真正做到与对执行权制约监督工作同步进行。监督制度、方式不够具体和细化,缺乏可操作性,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平时组织学习规章制度少,事前、事中监督少,事后监督多,相关的检查考核落实不到位,不少的制度只是一纸空文,往往“雷声大,雨点小”,收效者甚微。因而没有真正起到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作用。

    (四)物质保障有待改善,执行一线法官待遇偏低、激励机制不到位

    对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进行监督所需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还比较落后。执行一线法官的待遇偏低。作为同级法院的法官在享受法官津贴之后,按从事不同业务另有不同的特岗津贴,如立案的有信访津贴,而真正在执行一线,工作繁重、风险大的法官却享受不到,这种“同命不同价”内部自我约束的待遇体系,对办案质量好、结案率高、效果好的法官,没有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呈现干多干少、干好干坏或不干一个样局面,严重挫伤了执行一线法官工作的积极性。

    (五)、执行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缺乏监督制约,存在权力滥用的现象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和实质正义,运用得不好可能被滥用,甚至有可能成为以权谋私、枉法裁判或者打击报复的工具。执行法官在在采取查封、扣押、划拨、拘留、罚款的执行措施,以及对案件的中止、终结,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事项进行裁判等,都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释明和适用。

    基于各个法官的价值观不同,认识能力、水平和经验的不同,对于法律概念不清、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下,有可能滥用解释权和判断权,甚至作出与法律精神和目的截然相反的解释和判断,造成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事实,在适用法律作出不同的认识、判断和理解,出现“执行乱”的后果,使社会的普遍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受到损害,有损于法官自身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也使当事人对法律正义失去信心。

    二、当前执行权权行使监督制约的模式

    当前法院执行权的行使存在着诸多监督制约措施,形成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与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存的立体制约模式。

    (一)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1、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人事任免权对法院进行监督,亦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法院进行监督。同时运用质询的权力对法院进行监督。还可以通过对法院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听取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通过审议和否决工作报告对法院进行监督。

    2、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检察职能行使上,包括抗诉权、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权等。监督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过程中的犯罪活动更好地实现对法院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法院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程序的监督,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对法院在行使执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其改正。

    3、其它的社会监督。除了国家立法、司法监督之外新闻媒介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尽管这些监督本身无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却仍然是控制、约束执行行为的重要力量。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法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改进工作”。

    (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个案监督制约与法院内部对本院人员的监督制约两个方面。

    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许多措施,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规定约束,如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惩戒制度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加大对执行工作内部的服务、保障和监督等等。

    三、当前执行权行使监督制约机制存在主要问题

    (一)执行权行使监督制约制度不健全,落实力度不足

    近年来,由于对执行权行使监督制约制度不够健全,落实不够,从而导致个别执行法官利用执行权贪污受贿,根本原因是对执行权监督制约不到位,监督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所致。对执行权行使监督只注重事后监督,对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重视不够,不够重视,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从而造成极少数执行案件质量不高,未真正形成有效规范的监督机制,导致个别执行人员自我接受监督意识不够强,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案件执行效率监督机制方面达不到要求

    一些基层法院由于资金问题,在硬件建设上达不到要求,尚未完全实现“零距离”办案和“零距离”监督,在与信息化管理工作,完善执行工作监督管理机制仍有较大差距。达不到“管人、管案、管事、管物”四个环节有机结合起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未能完全实现信息化管理,未完全实现“零距离”监督和完全达到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监督制约的时间不足。法官是特殊群体,其一言一行都影响着群众的法律的认同,对司法的信任度。身为法官,不仅上班八小时要受到监督,八小时之外的有些活动也要受到监督。虽然八小时外的活动监督界限不好把握,监督难度较大,但只要把握“是否影响公正办案和形象”这个底线,就完全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多头监督制约模式下,执行权的独立行使遭受严峻挑战

    执行权行使不仅要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还要接受来自党委、人大、检察机关、社会群众的外部监督。这些监督模式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完善的制度规范,不可避免着受着人为因素的影响,批条子、作指示、定调子,执行权的行使被人为左右,执法的公正性就难以保障。其次,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机构比较多,形成“职能重叠,多头管理”的现象。党委、人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等多个部门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制约,虽然覆盖面大,但实践中却存在着监督工作相互推诿、监督效率不高问题。还会造成法院为了一起案件的审理,需要向多个部门汇报,疲于应付的局面。

    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监督制约的意义

    首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指导人民法院工作的总方针。人民法院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行使执行权。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和制约,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充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其次,防止执行权被滥用。执行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如果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执行权必须要在阳光下公开透明运行才能依法行使。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比较突出,少数执行法官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只有增强执行权的公开透明度,加强监督制约,才能使这种现状得到缓解或解决,提高法院执法的公信力。再者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给执行权行使设立对立面,对它进行约束,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执行权良性运行的要求。

    三、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的建议和对策

    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笔者认为,当前加强法院执行权行使的有效监督制约,确保司法公正,必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转变观念,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监督工作能否真正落实到位,与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识强不强紧密相关。因此,作为执行法官需要转变观念,不断强化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破除特权思想,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更好地实践司法为民的要求。法院应主动加强与监督者的联系,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与执行等形式接受监督。而外部监督者发现执行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应通过正当程序启动纠错机制,不干预执行权的独立行使。

    其次,解放思想,切实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有效监督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院领导要在接受监督认识上行动上为执行干警作表率,在加强对执行权运行有效监督的工作组织领导上、检查落实上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分析法院加强对执行权制约监督工作现状,找出存在问题及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加强对执行权运行制约监督这一根本性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并作为法院重点工作来抓,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公正司法水平。为此,务必抓好责任意识教育、司法廉洁教育,通过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司法廉洁意识、公正与效率意识,深刻认识到责任重于泰山,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执行权,克服工作中畏难情绪,怕得罪人思想,老好人思想,要大胆管理队伍,善于管理队伍,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和依法接受监督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加强对执行权行使制约和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

    再者,执行权能否得到合法、高效的运行,关键要靠体制和制度来保证。必须继续狠抓各种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控机制,建立一套科学协调、明确实用、操作性强、有约束力的规章体系,使司法程序、人员管理、岗位职责、法官言行等都做到有章可循。尽可能的缩小执行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减少滋生腐败的土壤。

    (四)就是加强执法执纪检查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行法官队伍。切实加强对执行法官队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并重的廉政建设工作体系,认真落实对综合目标考核、诫勉谈话的监督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执行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以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案件不出问题、执行队伍不出问题。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和错案责任追究,强化对违法执行的责任追究。真正做到监督到位、责任到人、追究有力,以确保制度的落实到位。

    (五)就是运用科技手段,建立和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新模式,促使执行权合法、高效地运行。当今社会,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在各个领域广泛运用,法院系统也不例外,将执行案件从立案、送达到结案归档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加以设置,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的方式。根据不同层级的领导权限范围,分别给予不同的授权,便于案件承办人员及时把握案件的执行步骤,也便于主管院长、执行长、庭长及时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并根据不同需要进行审批、管理、催办,对将超执限的案件及时发出预警提示,通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使所有案件的执行流程清晰明确,便于发现执行权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

    (六)创新对执行权行使监督工作思路,完善和落实监督措施。在案件立案时坚持向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意见书,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执行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严格执行权分权制约行使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执行案件听证会制度。规范评估、拍卖工作,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拍卖机构现场会。实现现场监督工作。严格执行案款支付审批权限规定和交缴竞买保证金制度,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力度,促进执行工作公正高效。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修改、完善违法执行责任追究机制,从有利操作,又符合执行工作规律角度出发,制定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合理界定违法执行案件与差错案件的区别。责任追究应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依职权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违法执行工作中,要严格区分一般错误与违法的界限,把握办案方向,以达到责任追究的目的。

    (八)建立执行法官保障机制健全执行队伍监督制约体系。改革现行执行法官管理体制,把执行工作的人、财、物由现行的地方管理改为直接由上级垂直领导,排除地方对执行工作的干扰,较好地保障执行工作的办案经费,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确保执行工作严肃公正。提高执行一线法官的待遇,以防他们心理失衡,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对办案质量好、结案率高、社会效果好,业绩突出的法官,给予必要物质和精神奖励,尽显干多干少、干好干坏或不干事的区别,为执行法官公正司法,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及时处理当事人对执行人员的投诉。无论投诉是在执行中,还是执行之后,被投诉人员所在部门和纪检部门都要认真调查核实、查处。投诉属实的,坚决追究,不实的,及时反馈当事人,还被投诉人一个清白。健全执行法官考绩考评制度和激励机制。完善审判执行质量指标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指标,把考评执行法官的各项指标予以细化,推行以政治、业务学习,办案件数及质量,表彰与违纪,调研信息、研究成果,年度考核情况等等为内容的“质效档案”,使之成为执行法官个人成长、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直观的公开的依据。从而敦促每个执行法官自觉提高职业素养和司法能力,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摆脱旧司法行政管理模式,遏制个别执行法官顶风违纪、知法犯法,以及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提拔任用等,拉帮结派等现象发生。

    (九)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执行法,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的执行制度正在逐渐建立完善,但整体而言,仍存在“法律条文内容紊乱、形式分散,留下漏洞和空间很多”、“宣誓性、表态性制度多,可操作性的少”等问题。建立健全强制执行的法律机制,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当代国情的强制执行法势在必行。

    结语

    总之,执行权需要监督制约,需要权力制衡,但监督制约必须形成规范化的制度,以制度来约束权力的行使,同时也以制度来保障权力的行使,让执行权在制度的阳光下规范的运行,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性,维护法院的公信力。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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