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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最大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宣判 10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25 13:17:54
本网讯(叶景远 董克云) 日前,福建省三明中院宣判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以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以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邱某聪等其余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全案查获制毒原料近2.5吨,生产制毒物品羟亚胺352.13公斤,犯罪地点跨闽、赣、粤三省,是全市最大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2012年3月,被告人姚某与李某光(另案处理)、杨某东(另案处理)商议制造毒品氯胺酮半成品羟亚胺并贩卖牟利,由李某光出资建厂,杨某东负责采购设备、原料和安排技师生产,姚某负责生产点的管理和将设备、原料运到生产点,并约定利润分成比例。之后,被告人姚某与李某光、邱某聪等人到福建省建宁县溪口镇高山村大毛山矿山(系李某光与他人合伙投资)查看,并确定在该矿山建厂生产羟亚胺。后李某光纠集邱某聪负责生产点的管理,杨某东纠集周某、任某波,任某波又纠集任某秋、陈某。6月起,制毒工厂按一定的工艺流程成功试制出羟亚胺。产出后,由被告人邱某聪、黄某思等人驾驶小车从惠州到建宁与江西省广昌县交界处与邱某成、丘某州等人交接,后邱某聪等人再将羟亚胺运到惠州交给李某光去销售。 2012年7月2日晚,被告人邱某聪、黄某思驾驶小车从惠州到建宁,准备将生产好的10“个”(每个约25千克)羟亚胺运回广东惠州。次日上午,建宁县公安局民警在溪口枫元村抓获被告人邱某聪、邱某成、丘某州、黄某思;在生产点抓获被告人陈某,并当场扣押淡黄色结晶体207.14千克、盐酸、硫酸、溴素、乙醚和设备等;在溪口镇渠村路段抓获被告人任某苓。2012年7月3日,建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抓获被告人周某。2012年9月3日,被告人任某波到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投案。经三明市公安局理化检验,被查扣的207.14千克淡黄色结晶体检出羟亚胺和氯胺酮成分,其中氯胺酮成分含量为0.51%。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邱某聪、陈某、任某波、邱某成、丘某州、任某苓、任某秋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使用乙醚、盐酸、硫酸等原料采用化学方法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羟亚胺,共计352.13千克,属数量大;被告人黄某思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为其运输;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乙醚1800千克及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姚某非法持有氯胺酮计1202.4克,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据此三明中院对该案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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