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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多次盗车内现金 抗拒抓捕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3-12-25 10:33:52


    本网讯  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抢劫案,被告人韩元(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韩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3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6月,被告人韩元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霞浦县松城街道惠多超市门口、第二小学门口、太康路时尚空间内衣店门口,盗走三被害人存放在摩托车座垫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3600元、YUWIN牌按键手机一部、摩托罗拉XT500触摸屏手机一部等物。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5元。

    2013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韩元在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中兴商场门口,盗走另一被害人存放在电动车后备箱内的浅灰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530元及银行卡等物,被害人当场发现并上前追赶,被告人韩元为抗拒抓捕取出随身携带的刀具以阻止被害人追赶,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韩元住宿的宾馆201房间内查获赃物YUWIN牌按键手机一部、摩托罗拉XT500元触摸屏手机一部等物,并追缴上述物品归还被害人。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39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元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韩元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韩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韩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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