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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展下线而“杀熟” 一传销组织者获刑2年
发布时间:2013-12-26 09:43:35


    本网讯(田源 冉玉国)  近日,山东曹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这是该院审判的首例涉及传销的案件。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0年6月成为“天业哈慈”公司的会员后,在曹县建立“天业哈慈”公司曹县服务站,利用“天业哈慈”网站及曹县服务站宣传奖励模式发展会员,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1500元的商品获得“天业哈慈”公司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达到继续非法牟利之目的。王某某所发展的会员利用中心店、服务站共发展会员1 000余人,组成了3个以上层级的会员结构,其本人从中获利11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扰乱经济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传销组织都是以“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吸收新会员加入,并收取加入资金,而被吸收的成员多为“拉人头”者的亲朋好友,除传销组织的极少数上层人物能获取丰厚的非法利益外,多数传销者既是受害者又是害人者,他们的行为不但损害了亲情友情,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导致许多家庭蒙受财产损失。希望广大民众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念,在物质利益的诱惑面前保特清醒的头脑,既不受传销所害,更不能以传销害人。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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