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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触犯刑律 积极退赔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3-12-26 09:59:26


    本网讯(史少兵 张志霞)  使用信用卡透支,银行三次催要未果,最后甚至改变联系方式,结果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日前,这名恶意透支者在其父母积极代为退赔后,被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从一家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准贷记卡。同年9月份,王某用准贷记卡在银行透支现金3万元。其中2万元借给了朋友,1万元用于自己消费。银行先后于2011年11月4日、12月8日和2012年3月8日三次向王某电话催收未果。王某认为迟还也就是多付点利息,没什么大不了的,索性改变联系方式,使银行无法催收。在无法联系到王某的情况下,银行于2012年5月份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9月份,崇礼县人民检察院向崇礼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父母代其将3万元赃款退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父母也积极代为退赔,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了明确界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就应认定为“恶意透支”。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追款的,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接到发卡行催收信息后超过3个月不归还,且改变联系方式致使银行无法联系,因此认定其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被告人恶意透支3万元,属数额较大,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其父母也代为退赔,也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的定罪、量刑并处罚金是准确的。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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