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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兄弟”一起轮奸女友 三未成年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2-26 10:02:07
本网讯 近日,福建省泰宁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 2012年4月的一天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肖某和同案人陈某(未满十四周岁)到被害人许某等人入住的泰宁县“平安宾馆”客房内玩,后二人离开宾馆到泰宁县“伊网情深”网吧上网,被告人吴某文、黄某福亦在该网吧。当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肖某、吴某文、黄某福和同案人陈某四人离开“伊网情深”网吧前往南谷巷途中,陈某提议让被告人肖某叫其女友,即被害人许某来与大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吴某文、黄某福亦在场附和。被告人肖某同意后,与黄某福到南谷巷“金洋宾馆”开好203号客房等候。被告人吴某文和陈某则前往“平安宾馆”以被告人肖某找她为由叫被害人许某跟他们走,因许某不愿走,陈某遂打电话告知被告人肖某,当被告人肖某与许某通了电话后,许某便跟着被告人吴某文和陈某来到“金洋宾馆”203号客房。在“金洋宾馆”203号客房内,被告人肖某按事先约定先与被害人许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肖某与许某发生完性关系后向在客房内等候的被告人吴某文、黄某福和陈某招了一下手示意,随即被告人吴某文、黄某福和陈某三人上前欲与许某发生性关系,许某不同意进行反抗,被告人吴某文、黄某福和陈某三人便压住许某的手脚不让其反抗,并先后强行与许某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文、黄某福、肖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被告黄某福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被告人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是非荣辱观念淡薄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原因。家庭教育的不当,特别是其父母忽视了对孩子思想品德教育,没有及时发现孩子的不良行为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原因。希望三被告人能吸取教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思想品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一名品德高尚的人。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亦应深刻反省,今后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管,防止类似的行为发生。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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