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戌娟 罗雪姣) 六人团伙流窜作案,疯狂盗窃摩托车,在10个月的时间里,窃得摩托车达44辆之多,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作案的王达等六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六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间,王达、陈敏、郭鹏、任辉、罗权、刘烨分别结伙窜入湘潭县、湘潭市区、株洲市、长沙市等地,采取用扳手等工具撬锁和割点火线等方式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等财物41次。其中王达参与盗窃作案29次,盗窃财物价值49578元;陈敏参与盗窃作案21次,盗窃财物价值45663元;郭鹏参与盗窃作案20次,盗窃财物价值42016元;任辉参与盗窃作案11次,盗窃财物价值26097元;罗权参与盗窃作案9次,盗窃财物价值17481元;刘烨参与盗窃作案2次,盗窃财物价值12430元。
法院认为,王达、陈敏、郭鹏、任辉、罗权、刘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六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法院判决,王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郭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任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罗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刘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