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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车拉煤小车过磅 司机使用障眼法盗煤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26 16:08:19


    本网讯(张绍娟 乔巴生)  采用“小车过磅大车拉煤”、“卸顶”等方式,两位运煤司机与一私营煤矿主相互勾结,共同盗窃某集团新东煤矿700余吨煤渣,价值10万余元。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判处司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司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煤矿主包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3月12日,司机牛某使用小车空车过磅领取提单,再将提单交给另一大车从某集团新东煤矿装煤(102吨)。与此同时,小车则进入包某经营的煤矿装煤(27.4吨)后返回到磅房附近,等大车装完煤后把提单还给小车,小车再拿提单到磅房过重磅,并将所载的煤依据提单的指示运至电厂,而大车所装沫煤则销赃至被告人包某的煤矿。以此方式牛某共盗窃沫煤74.6吨,价值11816元。

    2013年3月15日,牛某以同样方式盗窃新东煤矿沫煤,在大车装好100吨沫煤后,未及驶离现场即被新东煤矿巡逻队发现,牛某下车逃逸。

    2012年12月中旬至2013年3月期间,司机郑某轮流使用两辆大货车,一辆带挂车大货车,先后11次通过上述方法作案。此外,郑某还先后13次直接使用大货车空车过磅领取提单,并进入新东煤矿装煤,装完煤之后不过磅而直接开到包某的煤场卸掉一部分后再开到磅房附近过重磅,进行盗窃(平均每次盗窃沫煤10吨)。共盗窃沫煤570吨,总价值9万余元。

    2013年4月25日,公安机关米东区将牛某抓获。2013年5月10日郑某在逃期间被沙雅县公安局抓获。2013年4月7日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包某到案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牛某、郑某利用新东煤矿管理漏洞,使用“小车过磅,大车拉煤”以及“卸顶”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磅房第二次称重时,使磅房误以为新东煤矿仅处分的是小车上所载的沫煤,在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乘机占有大车与小车之间的差额。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被告人牛某两次分别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816元(既遂)、15839元(未遂),属数额较大;被告人郑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90282.3元,属数额巨大。

    私营煤矿主包某在明知其所收购的沫煤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旧收购牛某和郑某的销赃沫煤160余吨,总价值26071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包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体现了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牛某、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三人主动退赔全部赃款,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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