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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站老板收赃 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27 09:30:20
本网讯(朱春粦) 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诱惑时,人们时常会有贪小便宜的心理。孰知却很可能因为自己的无知和贪欲犯下大错。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杜某某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月19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其经营的霞浦县牙城镇某村废品收购点,三次向杨某某(已判刑)、王某某(未满十六周岁)以人民币300元、230元、200元的低价收购三辆男式二轮摩托车。后经查实,该三辆摩托车分别系杨某某等人盗窃所得。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辆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417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杜某某处追缴摩托车二辆及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并已分别返还被害人。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全部赃物现均以返还或折价退赔被害人,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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