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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去世保证人拒还贷 信用社诉还款获准
发布时间:2013-12-27 11:48:11
本网讯(刘晓丹 张振伟) 一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死亡,担保人被金融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还款。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曾雷明向原告于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2009年5月22日,借款人钟辉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借款。8月22日,双方签订中长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三万元,月利率为11.115‰,借款期限为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2012年8月20日止,并约定逾期还款按日万分之5.5575为利率计收利息。被告曾雷明为钟辉借款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 借款人钟辉只支付了至2010年2月22日止的利息。因借款人死亡,2013年5月10日,信用合作联社向担保人曾雷明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因曾雷明拒绝还贷,信用合作联社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曾雷明为钟辉借款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要求被告依保证合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利息于法有据。被告辩称借款人死亡后应由其财产继承人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应追加为共同被告。因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追加借款人的财产继承人为共同被告,故对被告要求追加借款人的财产继承人为共同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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