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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男贼性不改 入室盗窃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3-12-27 11:52:55


    本网讯(毛伟)  因为盗窃罪刚从监狱里释放不久,再次因为盗窃罪而锒铛入狱。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叶良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8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叶良窜至铅山县河口镇鹅湖公寓A栋1101室,在1101室的卧室内盗得价值4,340元人民币的软盒中华牌香烟七条,在餐桌上盗得现金35元人民币。被告人叶良将盗来的其中四条软盒中华牌香烟以每条550元的价格销账,非法获利2,2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良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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